就業指導

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财稅〔2015〕18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教育局:

  為進一步簡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程序,經國務院批準,現對《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39号)補充通知如下:

  一、将《就業失業登記證》更名為《就業創業證》,已發放的《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不再統一更換。《就業創業證》的發放、使用、管理等事項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可印制一批《就業創業證》先向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内高校畢業生發放。

  二、取消《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畢業年度内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持《就業創業證》(注明“畢業年度内自主創業稅收政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三、畢業年度内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内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财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部門要認真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工作,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确保政策落實到位。

财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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